案例(case)
新企业或投资款未到位的企业在投入投资款时,因没有按照章程的比例投入资本,导致多投。
处理方式:需要企业将这笔投资款退回,重新投入正确比例的款项。
l [现金出资]的注意点(attention)
1、注重审查出资“来源合法性”:
根据相关规定,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,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。
2、重视出资手续的办理:
根据新法,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,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,不再强制验资。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。此外,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。
因此,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,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,或者以现金交割,在银行单据“用途/款项来源/摘要/备注”一栏中注明“投资款”或“出资款”。
l 投资款认缴制的法定义务
根据新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,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按约定认领缴纳组成;股东怎么认领、怎么缴纳、何时缴纳等约定须记载于公司章程,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,一经登记,这些约定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,自然要受到法律制约。与此同时,当公司资本被注册、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被依法登记后,股东就应承担已登记的出资义务,这一约定义务也就转化成为法定义务。
认缴制的实现方式可延续旧的“实缴制”
考虑到现在由投资款和借款引起的法律纠纷比较多,一些合伙人因没有签订相应的合伙协议,或者投资者实质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,即使注明了投资款,在后期投资者是有权通过真实有效的证据返还该笔款项。所以考虑到现在的投资者双方是亲属的比较多,存在的法律纠纷也会相对少,因此建议在公司设立初期将款项及时到位并进行登记入册。
l 企业在后期(经营时限内)若要股权转让,此时投资款若投入了一定的比例,但没有完全到位,此时要按照未投入部分的比例交相应的个税。投资款全部到位或未投入过的除外。
链接(catenation):
l 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“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但股东不得以劳务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誉、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。”
l 新《公司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依法设立的公司,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。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。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、住所、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。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,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,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。”删除了原来“实收资本”这一项内容,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,删除的只是“实收”资本这一在“时间上”的概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