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以零元的价格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
一、 案例介绍
2014年12月,甘某与朋友钟某合伙成立ABC公司,其中由甘某担任企业法人,钟某担任企业股东,企业注册资本81万元。其中,甘某占公司股份90%,钟某占公司股份10%。双方在《ABC公司章程》当中约定,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,双方以货币或实物进行投资。
2016年6月,因公司营不善,股东钟某决定退出公司经营,不再担任公司股东。故委托事务所进行股权转让。
2016年7月,原股东钟某与新股东高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,由钟某将占有的ABC公司的10%股份进行全部转让。
由于ABC公司从成立至今,法人甘某与股东钟某都没有对ABC公司进行过货币或实物形式的投资。故公司财务报表中的“实收资本”为0元,新旧股东间达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也为0元。
ABC公司至2016年7月底其利润表中显示公司盈利2万元。
二、 案例焦点
1、钟某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,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?
2、高某以0元的价格接收了ABC公司的10%股份,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金?
三、 分析与结论
1、 钟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,在本案例中,尽管钟某以是0元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并未有任何收入。但是从法律度讲,钟某作为原股东且亨有ABC公司10%的股份,在ABC公司盈利20000元的情况下,可以理解为钟某可以得到ABC公司2000元的分红。但是因为钟某未对ABC公司进行货币或实物形式的投资,故投资成本为0元,所以钟某的2000元分红可以理解为纯收益。那么钟某就需要按照20%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。
假设ABC公司是处于亏损状态,那么原股东钟某就没有分红,也没有纯收益。在这种情况下,钟某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。
2、 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,双方需要按照2000元的计税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。